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领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若果两人经过协商对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按照协议处理,如果产生了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要件,男女双方虽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均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之间的权利,故不领结婚证的财产分割协商不成只能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