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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留下百万债务消失 家中唯一房产被抵押

2019年1月5日  杭州婚姻律师   http://www.szxzdsbhk.com/

12月12日,60岁的杭州男人老叶,站在自家单元楼的门前,看着家里一件件的家具被清出来,送往废品站。在房子腾空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老叶的房子贴上了封条。

这几年来,老叶一直陷在一桩离婚借贷纠纷里,涉及到的就是这个他和女儿唯一的家还有失联了几年的妻子。2013年老叶与比自己小19岁的妻子结婚,婚后生活幸福美满,妻子对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孩子也照顾有佳,得到了婆家人的好评。老叶在自己买的房子上也写上了妻子的名字。然而好景不长,妻子在一趟千岛湖之旅后就了无音讯,带来的是接连不断的上门催债的债主。中介公司在拿出借款收据和公正的房屋委托授权书后,老叶彻底傻了眼,因为这些事情,他一概不知。到现在,原本75万的借款加上利息已经变成了150多万,难道老叶真的要替无辜失踪的妻子承担这巨额的债务吗?法律上又有什么办法来帮助老叶来解决呢?

在此事件中,老叶对房屋公正授权一事并不知情,他就可以通过调取公证处监控录像、并提起笔迹鉴定申请,由鉴定机构辨别真伪,证明不是自己授权委托李佳拿房子做的抵押贷款,当然李佳留给老叶的债务是事实债务存在于婚姻续存期间的,法律就会首先保护债务承担者的抵押权,要求老叶偿还债务。而且这些债务是不会通过老叶的离婚而消失的,但是老叶可以在偿付之后要求李佳偿还。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律师透露,如果老叶想要与李佳离婚借贷纠纷可以作为厉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李佳失踪,法院受理后悔发布公告,公告期三个月,三个月过后如果李佳仍未出现,法院就可依据法律规定,宣告李佳失踪,老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来源: 杭州婚姻律师  Tags: 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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