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2018年3月15日 杭州婚姻律师 http://www.szxzdsbhk.com/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关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已开始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当事人在公证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在约定的时间上,有的人就顾名思义,以为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在婚前办理,婚后就不能办了。其实,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关于财产的范围问题,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当的。
另外,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在场。有的当事人以为是我个人的财产,我自己来公证就行,不用让对方知道了,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也有的当事人认为,约定内容只要双方认可就行了,无论什么内容,都可以办理公证,这种想法也是不对的。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并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否则,约定是不能生效的。
应该明确的是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并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如果当事人需要确定财产继承人,可另行办理遗嘱公证。
①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所需材料:
(一)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 申请人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三) 与协议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等权益的证明、财产清单;
(四)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五)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许多离婚当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没有头绪,不知道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以上是栏目精心整理的关于离婚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来源:
杭州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宁波慈溪市政府领导带队来深考察依法行政工作2.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3.解读离婚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4.精神损失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5.股票 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