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律师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房产
文章列表

一方买房登记在另一方的分割

2017年11月17日  杭州婚姻律师   http://www.szxzdsbhk.com/
  一方买房 登记在另一方

  杨女士,美籍华人,年近五旬。来沪期间结识自己的恋人小周。小周,年过二十。两人相识后一见如故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保持这种恋爱并共同生活,杨女士出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小区某物业。限于购房政策的限制,外籍认识只能购买一套房屋,故本案系争房屋登记在小周一人名下。

  推荐阅读:

  离婚计算器是什么

  离婚计算器 计算你的离婚成本

 

  杨女士因工作在美国,故常年居住美国。休假期间回沪和小周共同生活。经过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在分割系争房屋时发生争议,杨女士遂诉至普陀法院。

  原、被告主张:

  原告请求确认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迁出系争房屋。

  被告请求系争房屋为共有。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选址、共同签订买卖合同等行为,表明系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意思;但原告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被告并未实际出资;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价款15%的补偿金。

  律师点评:

  被告庭审辩称该房屋系原告赠与,但根据原、被告当时签订的协议可知系争房屋是双方共同选址、共同签订合同等行为,是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另,根据当时的购房政策,及实际出资情况,该房屋为原告所有的证据占优。根据审判实践,可考虑给予被告10-30%的补偿。

 


来源: 杭州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市法制办认真传达学习市政府机构改革会议精神
  • 2.拒履赠房协议 三岁女童法院维权获胜
  • 3.房产证过继和户口立户
  • 4.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 5.为离婚放弃房产 反悔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