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中山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总和,为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婚姻法》之外,在许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
宪法和法律。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全部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据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其他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主要包括: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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