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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婚前赠予财产的认定

2021年2月16日  杭州婚姻律师   http://www.szxzdsbhk.com/

 张博,中山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案例一:王强于1998年个人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因各种原因,直至2000年王强才办好产权证。1999年王强与张娟结婚。2002年,夫妻二人离婚,张娟认为其房产证的办理时间在他们结婚之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也能分到一半。但王强却认为,其房是他在结婚前一人出钱买下的,且产权证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分析:尽管该房由王强在婚前一人出资买下,但真正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时间,即产权证的办理时间在他结婚之后,根据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该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案例二:杨军与陈小莉1990年结婚,1992年杨军所在单位出资一部分、他们夫妻俩共同出资一部分,买下了单位分配的一套福利住房,产权证办在杨军一人名下。2002年,杨军与陈小莉离婚。陈小莉认为其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也能分到一半。但杨军却认为,房子是他单位分配给他的福利住房,且产权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应该是他的个人财产,不能算为夫妻共同财产。意见稿规定:“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律师解释:采取竞价方式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在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条件基本相同的基础上。


  案例三:程刚与黄海琴1996年结婚后,一直租住在程刚所在单位的公房中。2000年,程刚与黄海琴离婚,黄提出她无房居住,要求把房子给她居住,或补偿她一定的住房补贴。


  通知中对夫妻二人对公房都有承租权的定义为:“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否则,就只有一方对公房拥有承租权。律师分析:因其房屋所有权在单位,属租用的公房,所以此房不能算作夫妻任意一方的财产。这类案件应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种情况是只有一方有此房的承租权。如果无承租权的另一方要租住这房子,必须经过产权人即单位的同意,但是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不会同意给非单位职工居住的。这种情况下,承租方对另一方无任何经济补偿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二人对此房都有承租权,法院对承租公房这一类案件不能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到底由哪一方来居住使用。


  案例四:1996年,朱小鹏的父母拿出10万元钱给儿子买房结婚用,同时,朱小鹏与王薇也共同拿出18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办在朱小鹏一人名下。次年,两人结婚。几年后,夫妻俩离了婚,王薇提出当时买房她也出了一部分钱,其房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朱小鹏应退还她房屋价值一半的钱,即14万元。与此同时,朱小鹏的父母也向王薇追偿5万元钱。意见稿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通知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律师分析:父母出资买房给子女,可分为三种情况来处理:赠与、借贷、部分产权。赠与即赠送,父母所出钱款无需偿还;借贷即父母所出钱款是借给子女的,子女有义务偿还;部分产权即父母与子女公证按出资比例各占一部分产权。


  律师分析:上述案例中,由于房屋产权归属时间在朱小鹏与王薇结婚前,根据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该房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是朱小鹏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王薇所出6万元钱有证据可以证明,那么王薇可以向朱小鹏要回这6万元钱。至于朱小鹏的父母所出的10万元钱,如果其父母认定这10万钱是借给儿子的,由于这种借贷关系发生在朱小鹏结婚前,根据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此笔债务应算作朱小鹏的个人债务,由朱一人偿还。






婚前赠予财产的认定

  婚前赠予财产行为发生之后赠与人则不可以轻易的撤销,因为其赠与行为已经发生一部分的法律效力。那么,婚前赠予财产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呢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是否应该共同分割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婚前赠予财产的认定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二、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是否应该共同分割

  结婚前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家庭暴力离婚赔偿标准:

  家庭暴力怎么赔偿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不可能精确计算精神损害,在实践中,一般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有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赠与行为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赠与,需要法律上做出准确的判断。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婚前赠予财产的认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来源: 杭州婚姻律师  Tags: 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婚前赠予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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