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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起诉离婚是否需补办婚姻登记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成功案例

2021年2月23日  杭州婚姻律师   http://www.szxzdsbhk.com/

 张博,中山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同居关系起诉离婚是否需补办婚姻登记

  市民袁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在1990年和女友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刚在一起的时候,因为我们都还未达到法定婚龄就没有登记,到了1994年2月1日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但也没登...



  市民袁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在1990年和女友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刚在一起的时候,因为我们都还未达到法定婚龄就没有登记,到了1994年2月1日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但也没登记,现在我想离婚,能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就袁先生的情况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可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种。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并有被群众所公认的事实,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在该案例中,律师分析说,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袁先生及其女友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到了 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因此,袁先生如要向法院起诉离婚,则需要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补办,依旧为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成功案例

男女双方以习俗举办过婚礼,后同居生活,没有领取结婚登记的,在法律上都不能称为结婚,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基本案情:Z女士和L先生于2006年网上聊天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以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子。由于共同生活之前双方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吵架,关系日益恶劣。在孩子4周岁时女方无奈之下将孩子交由其母亲照顾,自己外出打工。由于女方没有抚养能力,无法将孩子送去上学,所以女方就想要求孩子的父亲来抚养孩子,孩子的父亲不同意。无奈之下,Z女士找到了本律师,要求和男方;离婚;,由男方来抚养孩子。当时本律师就知道Z女士的问题出现在哪里,首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谈不到离婚这一说,Z女士和L先生在法律上只是同居关系,本律师为Z女士讲解完法律规定,告知如果想把孩子交给男方,必须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为由提起诉讼,女方同意律师意见,与本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本律师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抚养孩子。后法院受理。经过法官和本律师的共同努力之下,男方愿意抚养孩子,女方每月支付给孩子200元生活费,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女方在起诉之前,男方是不同意抚养孩子的,但起诉之后,经过法院和律师的努力,达到了当事人理想的效果,有时候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还是应当借助法律武器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律师告知:男女双方以习俗举办过婚礼,后同居生活,没有领取结婚登记的,在法律上都不能称为结婚,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果生育了孩子,两人想分开,不在一起生活,只能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对子女的抚养权做一下确认。








来源: 杭州婚姻律师  Tags: 同居关系起诉离婚是否需补办婚姻登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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